这些考试替考即犯罪:法院如何认定替代考试罪范围?2016-01-22法信
这些考试替考即犯罪:法院如何认定替代考试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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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针对代考、助考、考试作弊等不良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首例考研替考案,“枪手”和被替人均被判拘役一个月。以此为视角,本期干货将代替考试罪的相关法律依据、案例及观点进行了梳理,分析了本罪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为读者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案例】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在量刑时应对被告人自首、悔罪表现等情形加以考虑——虎某、侯某代替考试案
案例要旨:研究生入学考试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在此类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与被替代考试的,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对于符合代替考试罪的被告人自首、有悔罪表现的,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代替考试犯罪案件案情简单,在审判时可以适用
刑事速裁程序。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15日第3版
【权威观点】
1.代替考试罪中的考试范围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该类考试不一定由国家一级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