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集体合同审查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本事项适用于佛山市内各类企业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3.《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人力资源和集体合同审查社会保障部门,佛山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市直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市局管理,其他单位由各区属地管理。
2.权责划分(区)
禅城、南海、三水区调整内部管理权限至镇街一级办理,高明区区级专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