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仲裁条件。
第一,有仲裁协议。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原来有进行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合意,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时最主要的根据,也是仲裁机构得以行使仲裁权的权力渊源。
第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并且有什么事实的根据与法律上的理由。因为仲裁应当根据事实,
符合法律规定,方可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所以,仲裁的请求应该明确、具体,并且有确实的证据为支持的事实根据和与该请求、事实有必然联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三,属于
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裁性,并且不属于不能仲裁的法定情形。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
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