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咨询的撤回仲裁申请后能否再申请仲裁的事,《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4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
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对仲裁委的不予处理决定
向法院起诉,符合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类
劳动争议案件,并应依法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