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资料:
1)15天内提供详细书面报告,填报《工伤事故申报表》;
2)员工病历复印件;
3)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
4)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
一、二,签名,手印;
5)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终结后凭《
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4、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