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应当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法院起诉。
3、
(1)《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
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时效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