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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离婚冷静期

更新时间:2022.09.20

江苏省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的第四章【离婚】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补充知识:离婚冷静期具体如何操作? 第一种情况:一切顺利 双方到婚登处提交离婚申请, 30日冷静期内双方均不撤回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到婚登处办理离婚。 第二种情况: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申请 双方到婚登处提交离婚申请, 30日冷静期内有一方去撤回申请, 那么,协议离婚结束,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第三种情况:冷静期届满一方不配合办离婚 双方到婚登处提交离婚申请, 30日冷静期内双方均不撤回申请, 但冷静期届满后一方拒绝去婚登处办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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