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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委托书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2.08.20

(1)名称。应写明“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被代理人)和受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受委托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也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是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未成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售货员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能担任本案的代理人。 (3)诉讼委托的实质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a、委托代理的是什么案件。要写明案件的名称,如继承案或是经济合同纠纷案等。 b、根据法律规定,写明“委托人自愿委托,并经其同意为受委托人”。 c、必须具体说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人所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而有所不同。诉讼委托书应说明是特别授权委托或一般委托。如果是特别授权委托,应说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讼诉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原诉或者上诉”。其目的是明确责任,以便受委托人按委托人明确的委托权限进行诉讼。如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按照诉讼委托书中所规定的代理权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诉讼委托书在具体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时,其法律用语的含义应十分明确,不能笼统,如“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和“部分诉讼代理”等含义不清的用语应当忌用。 (4)结尾。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 民事代理的委托书,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1)名称。应写明“委托书”或“委托书”。 (2)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代理人)各自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或单位名称。 (3)所规定的权限内容和范围。这是委托书的主体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表述。如果是一次性有效的委托书,应当规定实施某一特定行为的权限如果是专门委托书,应当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如某企业委托某人出卖产品的委托书)如果是全权委托书,应当规定实施由于经营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如全权代理处理房产的委托书)。 (4)结尾。应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分别签名并盖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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