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
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9)商标权,注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
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
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