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普遍较高
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缓刑适用比例一直高于普通
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缓刑适用比例。从全国的统计数据看: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
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
而2009年之后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高的现象依然存在:2011年安徽省委政法委组成三个调查组对全省在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办理的113个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抽查,调查发现113个职务犯罪案件中判处实刑的44人,占全部案件总人数的38.9%。其中以两个以上罪名判处实刑的15人,占判处实刑案件总人数的34.1%;以单个受贿罪名判处实刑的22人,涉案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上,占判处实刑案件总人数的50%;以单个渎职侵权类罪名判处实刑的仅有7人,占判处实刑案件总人数的15.9%。绝大多数续职侵权类罪名必须加上贪污受贿类罪名才有可能判处实刑,上述判处实刑的涉及两个以上罪名的15人中,有12人系同时被追究渎职侵权类犯罪和贪污受贿类犯罪。判处缓刑的22人,判处
免于刑事处罚的47人,这两项加起来合计69人,占全部案件总人数61.1%。
(二)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不均衡
实践中的另一个现象是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均衡。通过对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对于性质相同、犯罪事实和情节相似的职务犯罪案件,量刑上不均衡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同罪不同罚,即罪行相当,判处的刑罚不同,如同样是在法定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有的适用了缓刑,有的判处了实刑;同罚不同罪,即判处相同刑罚,但罪行不相同。尤其是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现象比较明显,数额相同而判决结果却不同,或者数额相差甚远而判决结果却相差无几。如同样是受贿行为,有的受贿数额为几万元有的受贿数额达到十几万元都判处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