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补偿原则是指,离婚时,夫妻共同股权依协议或依法院判决归属一方所有时,应由该方给予对方相当于该股份或股票价值一半的补偿。补偿的关键在于核定价格。例如,我国有些学者提出,人民法院在具体分割夫妻共有的股票时,可以参照分割时的股市价、购买时的购买价,以及在相适应的一段时间趋于稳定的股市价等作为参考基数,组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一个股价,或者由人民法院参照上述基数在均衡和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依自由裁量职权确定一个估价,将夫妻共同股权折算出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还有些学者提出:股票的价格从不同程度上可以划分为票面价格、发行价格、账面价格、清算价格、市场价格等多种价格,但审判中,从稳定性和实用性方面考虑,经常运用的是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当然,在核定了股票价格之后,分得夫妻共同股票的一方要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相当于股票价格一半的补偿。同样,分得了企业股份的夫妻一方也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股份价值一半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