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3、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