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
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
残疾赔偿金或
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
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引人关注的是该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正在大家对如此规定辗转猜测之际,最高院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