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予以分割,即如果能够证明是
一方个人财产的,归本人所有;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如能证明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平均分割。另外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患严重疾病尚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倾斜,或者由另一方基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
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
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