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警示函的性质界定,非
行政强制措施的警示函是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机构对
行政相对人的一种警示,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此后的行为中进行了改正,或者积极消除了不良影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