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强制法》在第六章用8个条款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以及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行为设定了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以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