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个别由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高人民法院关于
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已失效)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由于上述批复已经失效,实践中,我们还可以从
民事诉讼法中寻找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
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这属于约定管辖。上面就是不动产租赁
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