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张某为其家用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同年11月2日晚,张某在外与朋友喝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将行人贺某撞倒,致使贺某两处骨折,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贺某无责任。事故发生之后,贺某入院治疗3个月,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
出院后,贺某找到张某及保险公司,要求双方对其医疗费及其他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保险公司表示,因张某属于酒后驾驶,违反了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且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因此不予赔偿。贺某认为,既然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那么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贺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对于酒后驾驶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
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因在于,根据《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即交强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也规定,醉
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而商业险是否能得到理赔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酒后驾驶在世界各国均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交强险条例》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对其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由于交强险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最低限度保障,因此,法律在这方面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对于商业保险来说,更多的则是侧重于市场调节和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对于酒后驾驶这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在商业保险合同中都有免于赔偿的明确约定,这种约定既符合“不应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的民法精神,也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够使得投保人积极进行自我约束,主动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让更多潜在的交通事故得以避免。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坚持上述观点,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同。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医疗费用1万元赔偿,其余损失由肇事司机张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