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建被强拆不服怎么办的回答为根据《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
公房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即只有在拆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房地局才能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决。已经达成拆迁协议的,房地局不能再作裁决。
拆迁人与私房所有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后,被拆房屋的其他使用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因其和拆迁人之间没有直接的
拆迁安置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其起诉要求房地局履行对自己与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裁决法定职责的,应
驳回诉讼请求。
拆迁人与部分共有产人签订
拆迁安置协议后,其他共有产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因房地局无权否定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协议有效情况下,其再作裁决亦无法律依据,故应当判决驳回其他共有产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诉讼请求。其他共有产人与拆迁人及部分共有产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