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是劳务纠纷到哪里申请仲裁,很多
劳动争议纠纷的标的额并不高,在计算仲裁成本与仲裁结果风险,权衡利弊后,劳动者或许只能接受被用人单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而放弃到异地申请仲裁的权利,尤其是当工资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在两个不同的城市之间,仲裁的高成本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往往使劳动者选择了放弃。基于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就修改了此前有关
管辖的规定,规定了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均有对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劳动者也可以选择对他来说仲裁成本较低的具有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了,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优先管辖权。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更方便劳动者就地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调查取证,方便仲裁委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上述案例中,当秦某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公司向其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时,不能依据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仲裁管辖权,而应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优先管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