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缓刑期内,主刑没有执行,只是待执行状态,所以不能适用“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2)如果缓刑没有被撤销:我认为缓刑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就要从缓刑期开始计算了:因为,假释比缓刑的性质要严重的多,都明文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当然也可以了(刑法中有罪推定、加重推定不可以,但从轻推定是有利于被告的,应该可以吧。)
(3)但如果在缓刑期内严重违规或重新犯罪因而被撤销了缓刑执行主刑:此时缓刑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当然是要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并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