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有共同赔偿义务,应成为共同被告。未成年人有财产时就应由未成年人自己
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时,监护人才负有全部或部分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应各尽所能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共同的赔偿义务,符合
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应一同应诉,成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
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