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男,xxxxxxxxx出生,汉族,农民,住玉xxxxx。联系电话:×××
被告玉环县××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2月12日止)。
事实与理由
XX年11月12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XX年11月底还款50000元,第二期于XX年6月底还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