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1)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