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
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
医疗事故责任。
2、人民在审理
医疗纠纷案件时,对
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
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3、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
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
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5、该种情形使患者精神上倍受疾病恐惧煎熬,物质上为治疗所谓“疾病”支出不必要的费用。这种情形下,虽然最终无病的结果给患者带来了一丝庆幸,但由于医院误诊致使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精神上的折磨,尤其是精神上的折磨使得患者更加愤怒,若不对此种损害加以补偿,势必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缺乏应有的信任,医院也疏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应有的注意义务。
6、由于医院的这种致命错误,使得患者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不仅损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而且在一定情形下还会剥夺其生命权,基于这种损害的不可弥补性,必须加以救济。
7、主要表现为将此病症误诊为他病症、将重症状误诊为轻症状、将轻症状误诊为重症状、忽略并发症状中的一部分等。这种情形下不仅耽误了病人的治疗时机,而且导致其负担完全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如延误诊断、患者重复就诊或病情发展严重而额外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