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
3.审判人员独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
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
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