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和第75条,以及《公安部规定》、《检察院刑事办案规则》《最高刑诉法解释》,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逮捕后,
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