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XX,男,1946年生,汉族,干部,捕前住某某小区。
上诉人因合同诈骗一案,不服区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作出的“
(2011)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侦查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对上诉人错误判处徒刑,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宣告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
合同诈骗罪错误。主要理由是:
一、本案侦查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具体内容(略)
二、原审法院认定:“2006年7月19日被告人在未付车款及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73.5万元价格将该车抵押给营口的王某后潜逃。”这一认定不能成立,理由为:
具体内容(略)
上述事实表明,原判认定的事实不存在、不成立。
三、本案存在诸多事实不清问题,如对于查清本案事实非常关键的关系人王某、会计徐某某等人,以及财会账目、第一份抵押协议等等主要证据,侦查机关均未调查、核实。事关本案的关键证人和证据主要有:
具体内容(略)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某某
二0xx年x月x日,这就是一份经济诈骗
起诉书范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