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就是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的诉讼费计算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