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配主体为
死亡赔偿金的
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
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死亡赔偿金
不属于遗产范围,死者近亲属中赔偿权利人是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首先应坚持自愿协商原则,由近亲属之间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进行协商,确定各自应分配的数额。
第三、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
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即优先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四、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