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发布虚假广告。”这一规定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竞合,因此,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成为执法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要明确两者间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一般法,在大多数国家,对广告及非广告宣传活动统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调整,只有我国等少数国家颁布《广告法》进行专门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更大,不仅规范广告行为,也规范其他宣传行为。相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广告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对广告违法行为要优先适用《广告法》查处。在新《广告法》施行前,很多案件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过低,导致适用《广告法》无法有效惩治违法行为,因此有些执法人员倾向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新《广告法》施行后,对绝对化用语的处罚由于起罚点太高难以操作,于是也有执法人员倾向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查处此类违法广告行为。笔者认为,还是应该遵循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依据事实认定,恰当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