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9月10日对个人因与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又重新作了明确规定(财税[2001]157号):2.个人因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
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扣除你当月缴纳的五险一金,再除以你工作年限,之后按照个税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