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1)发生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