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首先,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通过判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它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
其次,关于被告,该条仅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可见,我国
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要求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标准,原告必须适格,被告仅仅要求明确即可。
最后,原告起诉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法院不能剥夺原告的起诉权利,至于被告是否适格关系到其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应属于实体上的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查明才能确定。
综上,被告主体不适格时,不能类比原告不适格
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