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按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是要去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
劳动仲裁委处理,法院才会受理。
1首先双方协商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2.调解
协商不成,可申请
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仲裁时效: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