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彩礼纠纷上诉状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196日出生,住湖南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第十二村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磐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长沙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长沙雨花区韶山南路华银园小区B5-B9。
法定代表人:狄望辉
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磐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长沙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
(2012)雨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2012)雨民初字第552
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