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刑过程中积极表现可减刑。
诈骗罪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积极表现,符合条件就可以适用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诈骗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凡是认真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考虑减刑。而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中舍己救人的;在排除重大事故中,突出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