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