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包含精神诊断这一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范围包括:
1、伤残等级;
2、误工时间;
3、护理时间;
4、
劳动能力鉴定;
5、护理依赖;
6、智能障碍鉴定:受害人在精神上与事故前发生很大变化,记忆力明显下降,说话吐字不清,脾气暴躁,即须考虑此项鉴定。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