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以解散公司: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
2、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
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