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是自由的,只要有一方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可以提出离婚,或向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的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任何一方都
可以起诉离婚。另外,是否存在出轨也并非是离婚所必需的条件,只要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法院在进行认定以后,即可以准许双方离婚。但是精神出轨不同于身体出轨,若不存在有配偶一方与其他人进行同居的情形,则在离婚时不能以精神出轨为由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这样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
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