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行政拘留不属于《刑法》中的任何种类,既不属于主刑,也不属于附加刑。简言之,与犯罪无关。即使受过行政拘留的处罚,也可以到户籍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开具
无犯罪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