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
保证债权属于或然债权,在一般保证中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或者在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才
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此,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多大的保证责任具有不确定性,这由此决定了保证人破产后,保证债权的申报和受偿程序具有特殊性。对此,应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1)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0项之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破产债权。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保证债权一旦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便不存在任何区别,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的。对此,《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款第4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破产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
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当保证人破产时,因保证人系从债务人,其
进入破产程序既不会影响到主债务纠纷的审理,也不会影响到保证责任数额的确定,因此没有任何中止审理的必要。
《
企业破产法》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第118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第119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