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商对于试乘试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
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如下几点:
一、厘清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事实上,双方进行试乘试驾活动,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签订的《试乘试驾同意书》本质上系双方达成的提供/接受试乘试驾服务的无名合同关系。
二、试乘试驾协议之效力认定
《试乘试驾同意书》中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试车消费者因急于了解自己心仪车辆的性能情况,一般并不注意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即使注意到该不合理条款的存在,为了能享受到试车服务亦无他法。因此,此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以避免汽车销售商故意逃避于责任之外,同时保护试驾者及第三人之合法权益。
三、根据汽车销售商之过错确定责任承担
首先,审查汽车销售商在试乘试驾活动中有无过错。汽车销售商必须尽到基本保障性义务,比如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其次,适当平衡利益与风险。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划分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