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
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