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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处罚

更新时间:2022.03.23

欺凌行为 编辑 ·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网上欺凌(Cyberb llying),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以上就是关于校园欺凌刑事处罚的相关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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