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人员在企业工作应当
缴纳养老保险费。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根据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21〕14号)的规定,假释的罪犯,在实行社区矫正期间,与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其它普罗大众同样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
依据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司发〔2021〕14号
四、着力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
(四)落实社会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或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
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
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