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
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
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1、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2、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
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阅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