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对方
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
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
2.对于其他不履行合同的处理,合同法也作出救济的方法:
3.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7.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8.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