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根据上述规定,集资是必须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私自放股权集资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所以是不合法的。